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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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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軍職人員利用公餘進修,明確費用補助基準,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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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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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餘:係指上班日下午十八時以後、或例假日個人休、請假期間。
(二)進修:係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單位選送或
      個人自行申請參加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以增進學識或技能
      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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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
(一)軍官以攻讀與職、業務有關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二)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三)士兵以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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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
        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
          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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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
        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訓,並將
        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各司令(指揮
        )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
        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學
        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
        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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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頇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
          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
          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
        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
        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
        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已獲專案經
        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軍
      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系
      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
      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教學品質
      ,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
      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學點,得由各司令
      (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
      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帄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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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公餘進修資格、核准權責及申請規定:
(一)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在軍事
      訓練班次受訓者,得申請公餘進修。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以上單位(含比照)正、副
        主官、政戰主管,有公餘進修期間職、業務代理人並簽奉上一級
        單位主官核准。
      2.具正規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尉級軍官、士官。但未具正規
        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核其個人職、
        業務執行情形,並簽奉單位主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3.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
(二)申請公餘進修之人員,應奉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報名參加入
      學甄試及進修。核准權責如下:
      1.中校級以下軍、士官、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由副
        總長以上長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三)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不得再報名同
      等或較低學位之全時進修。
(四)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之人員,因職務調整調離原單位,或新職務專
      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無關聯性之認定差異時,應檢附原核准
      文令重新申請,並經新任職務之初、複審單位及主官依新任職、業
      務需求審查及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條件,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業
      流程(如附件三)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六)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之公餘進修人員,不限單一校
      院系所,但須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申請表格式範例
      如附件四)。
(七)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管理、實施方式,應由各司令(指揮)部
      、本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單位、戰訓任務特性、戰備值
      勤輪值實需及職務代理人制度訂定相關管制作業規範,於簽奉主官
      核定後發布實施。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
      照)自行核定。
9 附件檔案
九、學習經費預算編製、核補原則及補助撥補作業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各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之學習經費補助額度及員額,以單位
      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各司令(指揮)部專案呈請本
      部同意者,得由本部挪調其他單位公餘進修額度及員額予以流用支
      應。
(二)各單位學習經費補助按外、離島部隊、本島部隊、機關學校之順序
      辦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且每次申請以
      補助一項學位或一項證照為限(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
      所需預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不足部分以本部教育訓練業
      務賸餘款辦理核補。
(三)各預算需求單位所需公餘進修經費(含學位、證照補助及專長訓班
      )應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
      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四)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資料呈報
      本部審核。
(五)各司令(指揮)部、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全動署、
      國防大學、中正預校、軍情局、電展室應於每年度四月及九月底前
      ,彙製所屬單位申請學習經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公餘進修人員統
      計表(如附件七),並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
      理預算申補。
(六)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由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並簽報
      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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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規定:
(一)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
      負責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執行;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
      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官兵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
      如所屬官兵有違反受訓學校(單位)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
      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或損害國軍形象、榮譽等情形時,各單位主官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核准其任何學
      習經費補助。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違失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訓練場地公餘證照訓
      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時,應依各進修學校或訓練單位規
      定辦理。
(四)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各權責
      單位應依錄取通知或證明頒布核准就讀命令,並註明就讀校院科系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之人員則另案發布。
(五)服務於機關單位或上下班制之人員應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
(六)各級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系所與其業、職務有無關聯之認定
      ,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核處,必要時
      ,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般軍
      職調任作業之人事審議會辦理,並得合併召開,於會議結論簽奉所
      屬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申請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者,須經權責單位主官
      核准後,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假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
      務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加同等或較
      低學位之進修及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業年限期滿未獲得學位或未畢業,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人員,以申請時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者為限;當年度退伍人員,則應以退伍前可取得成績單、學位、
        證照等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十二)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及學術論文撰寫、
        發表等相關規定,若肇生洩違密及抄襲情事者,依規定核予當事
        人懲處。
(十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各項業務督考時機,查核各
        單位辦理公餘進修相關業務執行狀況。經查核績效優良單位之主
        官(管)及承辦人核予適當獎勵;績效不彰或有錯過呈報時間、
        申補作業審列不實、經主(審)計部門審退等情事之單位,檢討
        主官(管)及承辦人違失責任,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四)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各聯參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
        執行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
        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綜辦(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五)申請公餘進修並領有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未依相關規定於修業
        期限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之事由外
        ,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應評列乙上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