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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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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10年決字第107號
發文日期: 110.05.20
檔:
容: 國 防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110年決字第107號 訴願人:○○○  訴願人因申請補發傷殘證明事件,不服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9年11月18日國後人管字第1090039158號函,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訴願之提起,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審諸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其意甚明;另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0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僅係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自為撤銷之職權,並未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原處分機關自為撤銷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52號判決參照),人民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為職權之發動,行政機關雖未依其請求而發動職權,人民亦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而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三、訴願人○○○(原名○○○)之父○○○(下稱○君,已於100年9月23日亡故)前於91年7月15日向花蓮縣後備司令部(現改制為花蓮縣後備指揮部)陳情補發其於38年5月5日上海吳淞作戰負傷貳等傷殘證明,轉經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102年1月1日併編陸軍,留守業務由前國防部後備司令部〔102年改制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部〕承受)以92年3月11日隋玟字第0920002521號書函(下稱92年3月11日書函)復略以,查該部撫卹檔案,確無其傷殘撫卹資料可稽,無憑辦理補發事宜等語。○君不服上開92年3月11日書函,訴經本部以94年10月11日94年決字第146號決定訴願駁回,並因其未提起行政訴訟,已告確定。 四、嗣訴願人於107年12月20日向本部陳情補發其父○君前揭傷殘證明,轉經後備部以108年1月23日國後人管字第1080001420號函(下稱108年1月23日函)復略以,查該部退除給與名冊登載○君(一等士官長)退伍除役原因為「傷病退伍」,准予支領退休俸;餘無資料可稽等語。訴願人不服上開108年1月23日函,訴經本部以108年6月18日108年決字第101號決定訴願不受理,亦因其未提起行政訴訟,已告確定。 五、旋訴願人於109年8月1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向後備部申請撤銷108年1月23日函,經後備部以109年11月18日國後人管字第109003915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略以,108年1月23日函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等語。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六、查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向後備部申請撤銷108年1月23日函,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其性質僅係促使後備部發動職權撤銷108年1月23日函,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而後備部系爭函文係就訴願人申請撤銷108年1月23日函一事,說明該函非屬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等語,僅為單純的事實敘述,不生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係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七、至92年3月11日書函前經○君訴請撤銷,經本部以該書函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以94年決字第146號決定訴願駁回,已告確定;108年1月23日函前經訴願人訴請撤銷,經本部以該函之性質係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以108年決字第101號決定訴願不受理,亦告確定,均業如前述,並無訴願法第80條第1項所定原行政處分有顯屬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撤銷之情形,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沈 世 偉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林 燦 都 委員 曾 瑪 麗 委員 張 培 璵 委員 周 佳 宥 委員 鄭 冠 宇 委員 劉 倩 妏 委員 曾 淑 瑜 委員 程 明 修 委員 鍾 秉 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部 長 邱 國 正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