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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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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11年決字第011號
發文日期: 111.01.21
檔:
容: 國 防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111年決字第011號 訴願人:○○○  訴願人因退伍事件,不服國防部○○司令部110年9月1日○○○○字第11001536701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原係陸軍○○○○指揮部(以下簡稱陸軍○○○)所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部及○○連上尉○○○(109年11月1日調任本職),因前任職○○○○陸軍中心上尉○○官期間,違犯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地方法院以109年9月30日109年度○字第91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經陸軍○○部以109年10月21日○○○○字第1090009251號令(下稱懲罰令)核予大過1次懲罰,其109年度考績並經評列為丙上;嗣該部於110年7月14日及同年8月11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訴願人不適服現役,呈經原處分機關國防部○○司令部以110年9月1日○○○○字第 11001536701號令(下稱原處分),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9月16日零時生效。 二、訴願人不服,以其108至109年時任陸軍○○部○○中心作戰官期間,因先前個人帳戶保管不當,且誤信網路不明人士代為操作股票,誤將相關帳戶資訊流露以致遭受不法賭博集團使用,遭受臺灣○○地方法院以協助賭博罪判刑2月得以併科罰金,單位相似案件者懲處為記過2次,為何陸軍○○部針對此案核予大過1次懲罰,就懲罰事由言,陸軍○○部以上開○○地方法院之判決為據,逕行懲罰,而其因第1次投資不熟悉相關網路帳戶,且全程均未獲不當利益,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及第8條規定,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行為之動機、目的、行為所受之刺激、手段等;另就行政程序言,按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考慮行為之合目的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法律上應遵守之禁止過度原則,且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惟陸軍○○部核予之懲罰,顯然僅期藉由相關法規,嚴懲相關犯錯人員,未考量訴願人目的、動機及初犯,顯有不公;又其於判刑及行政懲處後,對於工作上長官交辦職務,仍是盡力完成,雖不當保管個人帳戶以致遭受法院判刑,但無關工作表現及績效,於任官迄今,對於軍中所賦予職務兢兢業業,無怠忽職守,不應受此懲處等語,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常備士官年度 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依該款規定退伍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稱服役條例細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所隸單位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司令部核定之。次按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以下簡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規定,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30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以記名投票方式,就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合先敘明。 二、查訴願人109年度考績經評列為丙上,陸軍○○部乃於110年7月14日及同年8月11日召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業經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並經與會評審委員充分討論後認:訴願人工作僅為一般業務,有公文逾期狀況發生,常需要幹部提醒才可以如期達成任務,表現平平、能力普通,無特別優越,109年度記功1次、嘉獎1次,為工作表現狀況非突出之獎勵,,無任何具體事蹟如記大功等支撐,而單位未給予功過相抵,也有所疑慮,110年度亦無獎勵,如果想保留工作,應該是積極努力工作,卻將110年從1月至5月所有慰勞假21日休畢,如同其所說已經被國家汰除,也是要等到後續的結果出來再考慮休畢,態度上不是很積極的想要工作,只把自己的事情做完,其餘的就不關自身的事情,是一種自私的態度;賭博屬違反部隊重大軍風紀案件,如果人人都仿效這種行為,又該如何在士官兵面前樹立典範,身為軍官幹部教育程度是可以判斷問題,因一時利益蒙蔽,將自己的帳戶給予他人使用,對部隊管理會有潛在風險,所犯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不當情事,卻只認為是被害人、幫兇,無悔過之意;不能僅僅看工作績效,品德部分也是很重要,有工作能力沒有品德,繼續留在部隊造成更大的傷害;抱怨調查不公,表示上級都是故意針對而懲處,即使向○○司令部權保申復遭駁回後,仍認為都是長官們故意為之而使申復不成,顯見不認為自己有違法犯紀問題,觀念稍有偏差,○○中心主管雖敘述訴願人針對交付任務戰情及動態管制中心能依時完成業務交辦,109年終門禁管制系統主動向上申請完成預算申請,以及於今(110)年任職期間經歷過2次防颱整備會議及新冠肺炎病毒復發,能先期掌握狀況,完成相關業務資料及提出建議,對交付任務能積極態度面對依時完成,惟這些僅為自身工作項目,不得證明其平時工作表現積極。經全體委員綜合考評,評鑑其不適服現役,此有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紀錄影本在卷可稽。 三、經審110年7月14日及同年8月11日召開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由6位評議委員組成,男性委員4位,女性委員2位,均由副指揮官主持,任一性別比例未少於三分之一,且經全體與會委員就考評事項充分討論後,決議訴願人不適服現役。上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之組成、會議程序及內容,符合首揭服役條例及考評具體作法之規定,評鑑訴願人不適服之理由具體明確。又人評會所為判斷,法院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專屬性,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參照)。準此,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9月1日零時生效,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至訴願人訴稱其遭受臺灣○○地方法院以協助賭博罪判刑2月得以併科罰金,單位相似案件者懲處為記過2次,為何陸軍○○部針對此案核予大過1次懲罰,顯然僅期藉由相關法規嚴懲相關犯錯人員,未考量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條、第8條規定及訴願 人目的、動機及初犯,顯有不公;又其於判刑及懲處後,對於工作上長官交辦職務,仍是盡力完成,雖不當保管個人帳戶以致遭受法院判刑,但無關工作表現及績效,於任官迄今,對於軍中所賦予職務兢兢業業,無怠忽職守,不應受此懲處云云,查訴 願人經陸軍○○部以懲罰令核予大過1次懲罰後,態度消極並未依限就上述懲罰法相關規定提起權益保障救濟,爰經原處分機關110年4月7日110年審字第○○號審議決議不受理其權益保障申請在案。嗣陸軍○○部以其109年度考績評列為丙上,據以召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業經其到場陳述意見,且經與會委員依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 1款規定,就訴願人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等事項實施綜合考評,並非僅就其前開大過1次違失行為,逕行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已如前述,所訴核有誤解,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沈 世 偉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李 素 華 委員 林 倖 如 委員 周 佳 宥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洪 甲 乙 委員 張 培 璵 委員 曾 淑 瑜 委員 劉 倩 妏 委員 鍾 秉 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部 長 邱 國 正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