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13年決字第066號
發文日期: 113.03.13
附  檔:
內  容:
國 防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113年決字第066號 訴願人:○○○  訴願人因俸級晉支事件,不服陸軍○○○中心112年9月25日○○○○字第1120008967號令、112年12月12日○○○○字第1120011857號令、113年1月11日○○○○字第1130000521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軍人待遇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3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已定有申請重核之救濟程序,屬上開規定但書所定「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屬於提起訴願救濟程序前應先行救濟程序之規定。又最高行政法院45年度判字第68號判例:「兵役法施行法第68條第69條關於緩徵緩召之複核,係不服緩徵緩召之特別程序。如未依此特別程序申請複合,遽向該管上級管署提起訴願,程序自有未合」明揭法律規定向行政機關先行救濟、異議或複核,係屬法定特別之程序,如未踐行此特別程序者,提起訴願之程序即非適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合先敘明。 二、訴願人係原處分機關陸軍○○○中心一等士官長,經該機關於112年1月17日以○○○○字第1120000670號令(下稱112年1月17日令文)核定俸級晉支為一等士官長13級,於112年2月1日生效。嗣112年9月間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之初任官日期有誤,乃以112年9月25日○○○○字第1120008967號令(下稱系爭令文1)更正訴願人112年1月1日俸級晉支為一等士官長13級,並撤銷112年1月17日令文。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審查,認訴願人俸級級數多晉1級,經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2月12日以○○○○字第1120011857號令(下稱系爭令文2)更正訴願人俸級晉支月份,自113年1月1日生效,又原處分機關復於112年12月29日以○○○○字第1120012825號令(下稱112年12月29日撤銷令文)略以,因系爭令文2更正俸級晉支程序不完備,爰撤銷該令文,再以113年1月11日○○○○字第1130000521號令(下稱系爭令文3)略以,經陸令部查證訴願人畢業任官日期為89年12月30日,更正俸級晉支為113年1月份,惟訴願人以其20餘年俸給晉支月均為2月份,113年更正為1月份俸給晉支,仍為一等士官長俸級13級,形同未晉支,不服系爭令文1至3,提起訴願。其間,原處分機關以113年1月26日○○○○字第1130001162號令(下稱113年1月26日撤銷令文)略以,經陸令部查證,訴願人畢業任官日期,核定為89年12月30日,其俸級晉支有誤,核定溯及自113年1月1日生效為一等士官長13級,並撤銷系爭令文1、系爭令文3。 三、按軍人待遇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乃訴願法第1條第1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為訴願先行程序,給予原處分機關先行自我審查原處分合法性之機會,因此未經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即不得提起訴願,查上開系爭令文1至3,均教示訴願人對核定之俸給如有異議,依軍人待遇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於令文收執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行核定,爰訴願人應俟原處分機關重行核定後,對重行核定仍有不服時,始得據以提起訴願。況上開系爭令文,業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26日撤銷令文撤銷,有該撤銷令文影本在卷可稽;另本件訴願人倘有不服113年1月26日撤銷令文,自應依上開規定,於收執該令文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行核定。 四、綜上,本件訴願人就系爭令文1至3所生爭執,非屬訴願審議範圍,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沈 世 偉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李 素 華 委員 林 倖 如 委員 周 佳 宥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洪 甲 乙 委員 高 仁 川 委員 陳 荔 彤 委員 張 培 璵 委員 曾 淑 瑜 委員 劉 倩 妏 委員 鍾 秉 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部 長 邱 國 正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