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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2年決字第031號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開除學籍事件,不服國防大學101年11月6日國學教務字第1010009179號令及102年1月30日國學事務字第1020001034號書函附102年審議字第001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空軍中校,原為國防大學戰爭學院(以下簡稱戰爭學院)戰略研究所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以下簡稱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102年班研究生,經人檢舉其於就讀該班前已於98年1月取得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違反該校招生規定。案經戰爭學院學員隊及學院分別於101年9月24日及27日逐級召開獎懲評議會,決議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依規定呈報校部審議,經國防大學依該校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之規定,以101年11月6日國學教務字第1010009179號令(以下稱原處分),核定開除學籍,以101年10月29日生效。訴願人不服,向該校提出申訴,經該校於102年1月8日召開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以102年審議字第001號評議書(以下稱系爭評議書)評議申訴駁回(以下稱系爭決議),並以102年1月30日國學事務字第1020001034號書函檢送訴願人。訴願人仍未甘服,以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戰略研究所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民102年班召訓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召訓實施計畫) 已律定甄選資格及對象,其經薦報單位初審,國防大學完成複審後,准予報考,惟國防大學100學年度博、碩士班招生簡章(以下簡稱招生簡章)公布時,已逾報名時限,而其在報名前不知該招生簡章規定,國防大學於其就學逾1年始開除其學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國防大學開除其學籍之行政程序缺乏連貫性;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1條第5款規定,大學教育學生、研究生有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者,應予開除學籍,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亦作相同規定。次按本部97年10月6日國力培育字第0970003859號令修頒之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第5點第4款及本部100年3月3日國力培育字第1000000685號令頒之招生簡章第7點第1款第10目均規定,已獲有碩、博士學位者或已奉核定全時進修碩、博士未獲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報考相同或較低之學位。又召訓實施計畫第6點第1款規定,所有薦報人員均須符合「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之「甄選資格」及本召訓實施計畫之「甄選對象」,並由薦報單位初審、國防大學複審。另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第450號及563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訴願人經單位薦報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102年班,經國防大學核定錄取後入學,惟查訴願人入學前曾於95年就讀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研究所,於98年取得碩士學位,有其兵籍資料在卷可稽,其既已獲有碩士學位,再報考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已違反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第5點第4款及招生簡章第7點第1款第10目已獲有碩士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報考相同學位之規定,國防大學原處分以其入學資格不符,開除其學籍,及申評會系爭決議駁回其申訴,揆諸首揭規定,均無不合。 三、至訴稱招生簡章公布時,已逾報名時限,而其在報名前不知該招生簡章規定,國防大學於其就學逾1年始開除其學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乙節,查召訓實施計畫第6點第1款已明定薦報人員均須符合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之「甄選資格」,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第5點第4款既已明定獲有碩士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報考相同之學位,且訴願人於申評會中亦坦承報考時知悉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縱漏未注意招生簡章之資格限制規定,係屬可歸責於其自己之事由,並不影響依該規定不得再報考相同學位之認定。又其未主動說明已具碩士學位,以致承辦單位核准報名,顯已違背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採公平、公正、公開甄(考)選方式送訓,以有效提昇幹部素質」之宗旨,致使擠壓其他人受教權益之公平性,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且屬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業經申訴評議書論明。再者,軍事教育著重品德之嚴格要求,且原處分乃可歸責於申請人之隱匿學歷行為所致,為達軍事教育之目的、國家政策計畫之執行及進修教育之公平分配,國防大學所為開除學籍之處分,尚無違反比例原則,復經國防大學訴願答辯書陳明在卷,並無不合,所訴核不足採。 四、另訴稱國防大學獎懲行政程序無連貫性乙節,查訴願人隱匿其開南大學碩士學歷,再報考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經戰爭學院依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獎懲實施規定逐級召開獎懲評議會,並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程序並無不當,院部雖未作成獎懲決議,但仍依會議程序投票表決作出「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應依規定呈報校部審議」之決議,並呈報校部以訴願人違反該校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並無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處,亦經申訴評議書論明;訴稱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乙節,查軍事教育條例乃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係基於該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7條第3項之具體授權定之,國防大學學生研究生學則第58點第5款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1條第5款作相同規定,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所訴均不足採。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周 志 仁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劉 龍 飛 委員 法 思 齊 委員 陳 慈 幸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張 兀 岱 委員 王 天 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部 長 高 華 柱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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