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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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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02年決字第014號
發文日期: 102.03.14
附  檔:
內  容:
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2年決字第014號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申請退伍事件,不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1年12月12日國陸人勤字第1010030365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陸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陸軍官校)學生連上尉輔導長,於101年11月8日申請於102年1月1日退伍,經陸軍官校呈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以101年12月12日國陸人勤字第1010030365號令,以訴願人係政治作戰學校正期93年班,89年8月14日入學,93年7月9日初任少尉,未服滿89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招生簡章第12點第1款第1目所定之常備軍官現役10年,不合辦理退伍,乃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以其83年就讀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係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且中正預校屬該條例第46條規定之軍事院校,依該條但書規定,軍官最少服役年限應為8年,而其服役已超過8年,申請退伍依法有據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7條規定,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常備軍官服現役不得少於6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同條例第4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但軍官服現役年限超過8年者,以8年為限。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7條所定之軍事校院,揆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應係指於軍事校院完成常備士官、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即為初官任用,同條例第11條、第44條、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之軍事校院亦屬相同,均未包括預備學校,即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在服役條例施行前(86年1月1日)就讀中正預校,施行後升讀三軍五校正期班人員應服現役最少年限一節,仍應依正期班招生簡章所定年限為其最少服役年限,方符法制。」復經本部100年8月11日國力規劃字第1000002713號令釋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訴願人於83年8月21日就讀中正預校初級部,86年8月10日續讀該校高級部,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後之89年8月14日考入政治作戰學校正期班就讀,93年7月9日畢業初任少尉,有其兵籍表在卷可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應依 89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招生簡章第12點服役規定第1款正期學生第1目規定,男、女生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0年。訴願人雖曾就讀中正預校,惟依本部前開100年8月11日國力規劃字第1000002713號令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規定之軍事院校,並未包括中正預校,是訴願人既非屬該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院校就讀者,尚無該條例第46條但書規定,軍官服現役年限以8年為限之適用。準此,陸令部以訴願人依前開招生簡章規定,應服滿現役10年(於103年7月9日零時屆滿),是其申請於102年1月1日退伍,尚未服滿法定服役年限,不合辦理退伍,乃否准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周 志 仁
                  (請  假)
               委員  陳 荔 彤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劉 龍 飛
               委員  法 思 齊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張 兀 岱
               委員  王 天 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部  長  高  華 柱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