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2年決字第014號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申請退伍事件,不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1年12月12日國陸人勤字第1010030365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陸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陸軍官校)學生連上尉輔導長,於101年11月8日申請於102年1月1日退伍,經陸軍官校呈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以101年12月12日國陸人勤字第1010030365號令,以訴願人係政治作戰學校正期93年班,89年8月14日入學,93年7月9日初任少尉,未服滿89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招生簡章第12點第1款第1目所定之常備軍官現役10年,不合辦理退伍,乃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以其83年就讀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係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且中正預校屬該條例第46條規定之軍事院校,依該條但書規定,軍官最少服役年限應為8年,而其服役已超過8年,申請退伍依法有據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7條規定,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常備軍官服現役不得少於6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生時明定之。同條例第4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但軍官服現役年限超過8年者,以8年為限。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7條所定之軍事校院,揆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應係指於軍事校院完成常備士官、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即為初官任用,同條例第11條、第44條、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之軍事校院亦屬相同,均未包括預備學校,即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在服役條例施行前(86年1月1日)就讀中正預校,施行後升讀三軍五校正期班人員應服現役最少年限一節,仍應依正期班招生簡章所定年限為其最少服役年限,方符法制。」復經本部100年8月11日國力規劃字第1000002713號令釋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訴願人於83年8月21日就讀中正預校初級部,86年8月10日續讀該校高級部,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後之89年8月14日考入政治作戰學校正期班就讀,93年7月9日畢業初任少尉,有其兵籍表在卷可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應依 89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招生簡章第12點服役規定第1款正期學生第1目規定,男、女生畢業後服常備軍官現役10年。訴願人雖曾就讀中正預校,惟依本部前開100年8月11日國力規劃字第1000002713號令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規定之軍事院校,並未包括中正預校,是訴願人既非屬該條例施行前考入軍事院校就讀者,尚無該條例第46條但書規定,軍官服現役年限以8年為限之適用。準此,陸令部以訴願人依前開招生簡章規定,應服滿現役10年(於103年7月9日零時屆滿),是其申請於102年1月1日退伍,尚未服滿法定服役年限,不合辦理退伍,乃否准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周 志 仁 (請 假) 委員 陳 荔 彤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劉 龍 飛 委員 法 思 齊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張 兀 岱 委員 王 天 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部 長 高 華 柱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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