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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3年決字第033號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考績獎金事件,不服陸軍後勤指揮部102年度所為考績獎金之核定,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原係陸軍後勤指揮部中校十一級,於102年9月1日調任軍訓教官,其102年度考績經陸軍後勤指揮部以訴願人於102年9月1日調任軍訓教官,其實際任軍職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應辦理另予考績,乃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102年8月)階 (俸) 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新台幣(以下同)6萬7,660元。訴願人不服,主張當年度已晉升中校十二級,依法應核予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8條規定:「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 (第1項前段)。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第2項)。」次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6條規定:「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1項)」、「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第2項)」、「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第4項)」另依國軍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第2點第8項規定,「考績獎金:(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之當月 (一月)俸給標準發給之,由現職單位繕造請領考績獎金名冊,經審查核定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據以核發考績獎金,發放標準如下: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發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四) 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除役、停職、免職、休職、留職停薪、調任軍訓教官、撤職、外職停役、解召、亡故者,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階 (俸) 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合先敘明。 二、查訴願人原為陸軍後勤指揮部中校十一級,於102年9月1日調任軍訓教官,102年度8月份所領之俸給總額為6萬7,660元;102年「另予考績」獎金為6萬7,660元,此有訴願人之薪資轉帳存摺及102年度8月份薪餉領據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既已調任本部機關以外人員,則陸軍後勤指揮部依前揭規定核定訴願人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階 (俸) 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6萬7,660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訴願人訴稱當年度已晉升中校十二級,依法應核予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乙節,經查訴願人於103年1月階(俸)級晉升中校十二級,惟102年9月1日起調任軍訓教官後不支領國防部薪餉,結算其102年另予考績時間(1月1日至8月31日),尚未晉至該階最高俸級(中校十二級),故核予一個月之考績獎金,此經陸軍後勤指揮部答辯陳明在卷,所訴核有誤解,併予敘明。 三、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周 志 仁 委員 陳 荔 彤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劉 龍 飛 委員 法 思 齊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張 兀 岱 委員 王 天 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部 長 嚴 明 一、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起行政訴 二、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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