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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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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05年決字第027號
發文日期: 105.04.15
檔:
容: 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5年決字第027號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考績等事件,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固為訴願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惟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謂,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是若無行政處分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則不得據以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690號、第1752號裁定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合先敘明。
二、訴願人○○○原係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103年4月16日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計畫品質策進會○○○○室中校○○○,前於101年間因涉有「未奉核准將國防部公文系統帳號、密碼交勞務派遣勞工使用」等行政過犯行為,經中科院以101年10月25日備科計品字第1010013174號及第1010013175號令文(以下合稱第1次懲罰令)分別核予記過1次及申誡2次懲罰,且101年度考績經評定為「乙上」,訴願人不服懲罰令及考績評定,循序申經本部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本部權保會)以懲罰評議會之組成不符規定,於103年8月7日以103再審字第○○○號再審議決議將原決議及原處置均撤銷,由原處置機關於3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嗣中科院以103年9月10日國科法務字第1030004793號令(下稱第2次懲罰令)重行核定訴願人記過1次及申誡2次懲罰,溯自101年10月25日生效,並以103年9月19日國科人資字第1030005054號函通知訴願人101年度考績仍經該院評定為「乙上」。訴願人不服上開第2次懲罰令,循序申經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政戰局權保會)103年審議字第○○號決議不受理,及本部權保會104年再審字第○○號再審議決議申請駁回。嗣訴願人於104年11月14日以其101年度考績應為甲等以上,且考績獎金應為1個月為由,向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申請重行核定考績及補發未給與之考績獎金,旋於105年1月15日以軍備局自其請求後逾2個月,迄未獲處理及函復,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云云,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軍備局陳請重行核定考績一事,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況軍備局就訴願人所請事項,業以105年3月18日國備綜合字第1050003018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中科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行政法人後,該局已非其上一級單位,其對該院103年9月19日國科人資字第1030005054號函如有不服請向該院提起申訴等語,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訴願人所提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又上開軍備局105年3月18日國備綜合字第1050003018號函僅係針對訴願人陳請重新評定考績等事,說明相關處理經過及業管權責單位,核其性質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屬行政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林 純 玫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陳 耀 祥
       委員  陳 貞 如
       委員  洪 甲 乙
       委員  蔣 大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15 日
部  長  高  廣  圻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