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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5年決字第029號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醫療事件,不服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105年2月19日三松醫療字第1050000453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後段定有明文。又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訴願人○○○於105年2月4日以其父○○○(下稱○父)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以下簡稱松山分院)就診期間,因該院錯失最佳治療時機,延誤時程,致○父不幸往生云云,向該院陳請給予補償,經該院以105年2月19日三松醫療字第1050000453號書函復訴願人略以:○父自105年1月15日發生泌尿道感染陸續在該院急診、住院,均給予積極及必要、適切的醫療,並告知病況嚴重性,惟訴願人無法配合同意○父住院醫療,2次辦理自動出院及簽立自動出院志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拒絕治療同意書等,○父最後因泌尿道感染併發敗血症,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又該院同仁全心全力照顧、醫療○父,訴願人因失親之痛誤解該院錯失醫療時機,深感遺憾等語。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三、查松山分院與病患○父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係屬一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是訴願人就○父與松山分院因醫療關係所生之爭議,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判,本件訴願人對於非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四、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林 純 玫 委員 陳 櫻 琴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汪 增 智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陳 耀 祥 委員 陳 貞 如 委員 洪 甲 乙 委員 蔣 大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15 日 部 長 高 廣 圻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