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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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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發 布 日 :
1130815
文 號 :
國主歲計字第1130220940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防部經費核判權責作業規定
摘 要 :
訂定:國防部經費核判權責作業規定
附 件 :
令-抄本.pdf
附件2-經費核判權責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附件3-經費核判權責規定修正條文.pdf
國防部經費核判權責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國防部(九一)珍瑙字第一七二六號令頒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國防部(九二)刻則字第二八0二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國防部國主歲計字第一0五000一0一六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國防部國主歲計字第一0七000一七二二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九日國防部國主歲計字第一一二00三五六三六號令修頒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國防部國主歲計字第一一三0二二0九四0號令修頒 一、 為統一國防部(含參謀本部)部內經費及國軍軍事投資計畫預算 調控之核判權責,有效管制預算執行,特訂定本規定。 二、 部內經費: (一)國防部所屬(以下簡稱所屬)單位預算(如附表一): 1.各單位直接執行預算及施政權責範疇,不區分額度,均由各單 位主官(管)逕行核處動支。 2.為有效支援緊急戰備需求及臨時重大計畫,各需求單位得循業 管系統向預算科目主管單位提出管控(制)預算申請。 3.國防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經費之核判權責,比照附表一管控( 制)預算辦理。 (二)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單位預算:各單位直接執行預算及施 政權責範疇,依附表二核處動支。 (三)個案計畫(請購)依前二款規定辦理,經費動支授權由各單位 主官(管)核處。 三、 國軍軍事投資計畫預算調控(如附表三): (一)跨一級彙編單位或跨分支計畫之調控,屬國防部權責。 (二)一級彙編單位內調控: 1.各軍司令部:十億元以上簽請部長核定,餘授權單位自行核定。 2.其他單位:未達五千萬元授權單位主官(管)核定,餘屬國防 部權責。 四、 前二點核判權責長官遇屬國防政策、受社會矚目或重大特殊之個 案,應報請上級以上長官核判,不適用前二點核判權責限制。 五、 所屬部外一級彙編單位應參考本規定及實際需要,就年度預算訂 定經費核判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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