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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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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發 布 日 :
1130823
文 號 :
國主財會字第1130229127號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軍官兵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
摘 要 :
修正:國軍官兵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
附 件 :
1130823國軍官兵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命令抄本).pdf
修正對照表.pdf
規定本文.pdf
國軍官兵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國防部珍琥字第 0 1 4 5 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國防部刻創字第 0930003755 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030004574 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080003590 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120187722 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130229127 號令 一、本規定支給對象為國軍官兵,其申請誤餐費及夜點費應經單位核定, 並按附表一至附表三格式及基準,核實報支。 二、本規定所稱誤餐費,指於執行臨時交辦或緊急性公務期間,無法於駐 地伙食團用膳者,核發之費用。 三、本規定所稱夜點費,指自十八時起,連續執行公務(值勤)達四小時 以上者,核發之費用。 四、已報支差旅費之國軍官兵,於差竣前不得再報支誤餐費或夜點費。 五、誤餐費及夜點費應於事後十五日內,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夜點費屬 每月排表值班須月結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六、各單位得於本規定範圍內,另定補充規定實施管制,並切實嚴格執行 審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申請事由浮濫,未具體闡述所執行之任務。 (二)將誤餐費或夜點費作為福利或其他津貼。 (三)以誤餐費或夜點費名義報支,結領現金移作他用。 (四)至駐地伙食團用膳或於駐地伙食團供膳時段外出,仍申領誤餐費。 國軍官兵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除應追繳 支領數額,並依法究辦外,其主官(管)有行政疏失者,應依規 定議處。 七、國軍官兵申請誤餐費及夜點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表之真 實性負責,各單位並應加強宣導;申請人所隸單位應運用營區門禁管 制及駐地伙食團用膳紀錄,勾稽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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