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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發 布 日 :
1140917
文 號 :
國規委會字第1140266235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摘 要 :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附 件 :
發布令.pdf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修正條文.odt
茲為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現役軍人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財產及紀律類別,並定明重大懲罰之定義、軍官及士官適用之懲罰種類等,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六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條件,限定於近三年或離營前三年未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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