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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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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30816
文     號 : 國資人力字第1130222120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作業規定
摘     要 : 修正: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作業規定
附     件 : 1130816發布令.pdf
1130816總說明(發布版).pdf
1130816對照表(發布版).pdf
1130816作業規定(發布版).pdf

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訂定生效,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等規定修正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 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兩岸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為本規定適用對象、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及該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限制條件。(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 二、修正相關單位權責。(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修正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作業程序,並增訂涉及重要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赴陸管制期滿後之赴陸申報紀錄之建置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修正現職或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審查程序,並增訂各機關(單位)收到申請人赴陸返臺通報表後,應回傳資料予內政部移民署,及返臺通報情形、涉及重要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赴陸管制期滿,赴陸前後申報情形之查核、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管制及審查作業程序等機制。(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修正審認涉密管道查證方式,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等級及管制年限審酌事項。(修正規定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