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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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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40115
文 號 :
國資科企字第1140016678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摘 要 :
修正: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附 件 :
1.抄本.pdf
2.總說明.pdf
3.對照表(含附件對照).pdf
4.本文.pdf
5.本文附件一二三四五六.pdf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生效,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茲為避免與國防部依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規定公告之列管軍品清單品項重疊,明確註銷合格證明書之程序與要件,並提高核定合格證明書之通用品項作業流程等,爰修訂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研發、產製、維修項目之定義,增列不含國防部公告之列管軍品清單品項。(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國防部公告之列管軍品清單品項為不得參展項目。(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結合部隊需求及保修單位能量籌建規劃,增訂策略性委商、消失性商源及未具投資效益等項目,得納入研發、產製、維修之軍品選項。(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自費研發專用之軍品合格證明書之記載事項,並增訂註銷合格證明書之程序與要件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附件三註銷合格證明書之相關規定,移至第九點附件六規定。 六、增列核定合格證明書之通用品項,得由法人團體或主辦機關提請產業合作發展會報依評鑑作業程序辦理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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