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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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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40710
文     號 : 國評效益字第 1140196404 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防部辦理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績效評估要點
摘     要 : 修正:國防部辦理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績效評估要點
附     件 : 修正令.pdf
修正對照表版.pdf
要點修正案.pdf

國防部辦理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績效評估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國評淨研106000109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國評淨研字第 1080000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國評效益字第1140196404號令修正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估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國防院)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國防院之績效評估,應設績效評估會(以下簡稱評估會)。 評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業管常務次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部主計局、戰略規劃司、法律事務司、整合評估司、總督察長室、人事室、主計室等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評估會委員一至三人。 三、評估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 本部代表擔任評估委員,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評估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除本部代表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由本部另行指派人員擔任。 四、評估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五、評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評估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或以書面委託職務層級相當之代理人行使職權;未指定或委託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評估會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並得邀請國防院派員列席;委員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委託職務層級相當之代理人行使職權。 評估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評估會會議不能召開時,得由委員於書面審查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後,以通信方式書面記名投票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評估會會議及書面審查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之委員。 七、評估會實施績效評估時,應著重國防院整體業務運作成效,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發展及成果。 (二)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三)自本部以外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爭取委辦計畫、補助計畫 之收入。 (四)其他有關事項。 八、國防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工作計畫向本部提出年度目標,並於次年四月一日前將該院績效評估報告陳報本部送評估會審查。 九、評估會應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審查,納入委員意見後,送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前,本部得納編相關單位,實地查核國防院自評內容。 十、績效評估相關資料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