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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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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告 日 期 :
1140711
預告終止日:
1140725
摘 要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草案公告
附 件 :
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一、前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茲為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現役軍人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財產及紀律類別,並定明重大懲罰之定義、軍官及士官適用之懲罰種類。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相關條文,其中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六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條件,限定於近三年或離營前三年未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 三、公告事項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內容僅涉及軍人,對一般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爰定草案預告期為14日,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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