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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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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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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081106
文     號 : 國預總務字第1080003402號令
發 布 機 關 :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法 規 名 稱 :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列管一般職務宿舍核配管理及維護規定
摘     要 : 訂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列管一般職務宿舍核配管理及維護規定
附     件 : 令-1081106職務宿舍.pdf
1081106職務宿舍修訂對照表.doc
最新規定-職務宿舍1081106.doc

一、為明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列管「慈光二十四村」及「中興村」一般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舍)核配、管理及維護作業程序,以落實國防部宿舍借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之要求,特訂定本規定。 二、借用對象:任職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醫院及廠庫之編制內人員(不含義務役人員)。 三、宿舍申請條件: (一)申請宿舍以因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隨居任所者為限。但無上開配偶、父母、子女隨居住所,任職於同一單位連續十年以上者(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不在此限。 (二)慈光二十四村:申請人限服勤單位駐地位離宿舍五十公里內之軍職人員。 (三)中興村:申請人限服勤單位駐地位離宿舍五十公里內之軍職、教師及軍聘雇人員。 (四)中正預校得視住用情形,開放供駐地位於高雄市以外之單位申請,惟以客觀認為得當日往返者為限。 四、宿舍之借用人應先行提出申請,經核准借住後,於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一),相關公證費用均由借用人負擔,並經公證後,始得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校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遷入者,以放棄論。 (一)申請宿舍程序如后: 1.申住案件採隨到隨辦審核,核配優序依送件合格先後排序。 2.申請人提出申請單(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個月內),由借用人任職單位函送本校彙辦: (1)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2)本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隨居任所者不動產之財產歸屬清單(由借用人洽稅捐處或國稅局申辦)。 (3)居住公有房舍調查表(如附件三)。 (4)最新電子兵資。 (二)借用人自宿舍核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繳交下列文件,本校除撤銷其宿舍借用核定文令並收回宿舍,且當年度不得再申請: 1.借用人及全戶眷屬遷入宿舍電子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不得省略)。 2.一般職務宿舍借住交接基本資料卡(如附件四)。 3.各項設施增減紀錄表(如附件五)。 4.自有住宅調查切結書一份(如附件六)。 5.保證金收據及水、電費用更名為借用人姓名之單據證明。 五、慈光二十四村按軍官、士官及士兵依53.61%、26.80%及19.59%分配借用,中興村按教師、聘雇、軍官、士官、士兵依54%、10%、13%、13%、10%分配借用,並以本校佔70%、友軍佔30%為原則(遞補順序表如附件七)。 六、借用人申請借用優先順序如后: (一)本校人員優先友軍單位人員。 (二)友軍單位申請資料隨到隨審核,按送件合格者先後排序。 七、借用人不得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宿舍建物之原有結構(含內部隔間及裝潢)。 八、宿舍內之公有財產,應由本校建帳列管,於借用人進住時由本校點交借用人簽收(各項設施增減記錄表同附件五);借住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於遷離宿舍時,不得拆卸或搬離。 九、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或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本校得視宿舍住用情形,核准借用。 十、借用人應主動向本校告知隨居任所人員職業別,未主動告知者,核予記過之處分,並終止宿舍借用契約;如隨居任所人員職業別為軍、公、教人員而未主動告知者,除終止該戶宿舍借用契約,將追討自核准日起至契約終止日之房租津貼;借用人借用宿舍以一戶為限。 十一、借用人獲輔助購置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服勤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本校視其自有住宅與服勤地點之距離及服勤任務需要,同意核准借用,但申請優先順序,應排列於其他借用人之後。 十二、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於本校宿舍借用申請規定之區域範圍內,已有住宅者(含信託),不得申請借用宿舍。但因任務特別需要,經本校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三、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借用契約當然終止,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伍(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上述原因核定之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但公費出國進修或接受國內軍事院校受訓(進修)期間,第三點第一項所定隨居任所人員有繼續借用需要,經本校核准者,或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二)借用人受撤職、休職、免職處分或最近一年考績低於甲等時(教師考核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但如因傷病請假,則不在此限),應自上述原因核定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三)借用人死亡,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等隨居任所人員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四)除任職於同一單位連續十年以上,經核准借用者外,借用人已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等隨居任所人員共同住居之事實者,應自本校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五)借用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等隨居任所人員之戶籍遷出宿舍者,應自本校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六)借用人將宿舍出租、轉借、轉讓、經營商業或作其他不當使用者,應自本校通知之日起一星期內遷出。 (七)違反宿舍公約情節重大,應自本校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借用人因執行特殊任務或職務奉派等因素輪調至外(離)島期間,其隨居任所人員有續住原宿舍需求者,本校得視宿舍住用情形,核准借用。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十四、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有收回必要時。 (五)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鬥歐、聚眾鬧事及其他不正當或違法之行為。 (六)宿舍嚴禁存放違禁(違法)物品(毒品、槍械等)或危險物品(如爆竹、油料、化學物品及其他易燃物等)。 (七)違反宿舍公約,經查證屬實。 (八)本校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 (九)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十)未經本校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或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 (十一)借用人死亡等情形。 十五、借用人調職後之新任單位所在地,在本校宿舍申請借用規定之範圍內,調動借用人如仍有借用原職務宿舍需求者,應於到任新職後,由新任單位函告本校。 十六、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內如有變更隨居人員,借用人應檢附報告並簽章繳至承辦人作為依據證明。 十七、借用人經核准應接受為期一年以上之公費出國進修或國內軍事院校受訓(進修)期間,未依規定取得畢業 (結訓) 證書者,應自本校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遷出宿舍。 十八、為有效落實職務宿舍之管理與維護並考量職務宿舍資源之有效分配,借用人有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情形,受撤職、休職、免職處分或最近一年考績低於甲等(教師考核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等情形,應有告知本校義務。 十九、宿舍借用契約終止後,借用人仍任職於本校而未於一定期限遷出宿舍者,核予記過一次之處分;任職於友軍單位者,由本校函文請其所屬單位核予記過一次之處分,並由地區營產管理單位輔導本校依借用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按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至點交手續完成為止。 二十、一般職務宿舍之全體借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組職章程如附件八之一、八 之二、八之三),依本校所訂定宿舍公約(如附件九),負責宿舍清潔維護 及行政管理事宜,該公約,應於宿舍之公共處所明顯位置公告,供借用 人閱覽。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公約,經該管自治組織勸導無效者,報請本 校依規定處理。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宿舍內、外部應恢復原狀並騰空清理完畢,冷氣機移除騰空位置應以木質板固定封口。 (二)繳交台灣電力公司「暫停用電證明」、「自來水公司「暫停用水證明」及繳清尾款收據。 (三)繳清最後借用月份管理費證明。 (四)交還宿舍鎖匙。 二十二、宿舍維護修繕(作業規範如附件十): (一)宿舍內一般消耗性設備損害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非一般消耗性設備損壞時,借用人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如附件十一),送交本校核辦。 (二)借用人自費修繕宿舍非一般消耗性設備者,應檢附修繕圖說或計畫,並填具申請單(如附件十二),送本校核定後,始得辦理修繕;借用人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本校所有,不得拆除及要求補償。 (三)宿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非一般消耗性設備損壞時,本校視年度設施維護費調整支應。 二十三、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維護,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宿舍之公共區域環境,由該管自治組織負責。 二十四、借用人遷入宿舍前,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依國軍宿舍保證金核管收退作業規定,辦理存繳作業;借用人遷出宿舍時,視宿舍點交情形全數退還保證金或自保證金扣抵相關費用。 該管自治組織經全體借用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按月酌收社區活動、保全及公共設施維護之管理費,所收費用,應以該管自治組織開立專戶保管。借用人員欠繳管理費達三期者,本校得依該管自治組織之通知,終止與借用人之借用契約。 二十五、借用人自核准遷入宿舍之日起,依「國軍現職人員居住公有房舍扣繳房租津貼作業規定」按月扣繳房租津貼,至遷出宿舍之日起停止扣繳、其隨居任所人員職業別為軍、公、教者,除由本校函請該原任職單位辦理扣繳房租津貼,該員亦應主動報請其任職單位辦理扣繳房租津貼。 二十六、借用人遷出宿舍前,應通知本校進行宿舍及設備點交,若有宿舍毀損或設備短缺,借用人應負責賠償。 二十七、本校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為,發現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宿舍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旅遊、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本校訪查三次未獲回覆,且借用人無法提出未有前二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一般職務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者,得由中正預校審酌實際情形認定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十八、 (一) 本校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調查一般職務宿舍住用情形,避免違法占用情事發生,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借用人違反國防部宿舍借用管理要點及本校列管一般職務宿舍核配、管理及維護規定有關規定,本校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其因疏於管理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二) 借用人違反國防部宿舍借用管理要點第十四點及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不適用前項終止契約及限期搬遷規定。 二十九、本校每半年實施住用情形查核作業時,借用人應於一月、七月份檢附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不動產歸戶資料(含隨居任所人員、配偶未隨居任所者亦須檢附)、房租津貼扣繳資料及最近一年考績證明;另於每年四月、十月檢附在職證明並用印(正本),以供查驗。 三十、 借用人如有不配合本校管理者,將具文借用人建制單位說明,列入渠等年度考察核備。 三十一、本校與借用人員權利義務關係,應恪遵借用契約各項約定。 三十二、借用人(除士官兵外)自核准遷入宿舍之日起,依「國防部一般職務宿 舍管理費收費作業規定」,宿舍管理費以戶為單位,按職務宿舍種類、 屋齡及坐落直轄市、縣(市),以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借用面積 計算,慈光二十四村每月扣894元、中興村每月扣978元,借用期間 不足一個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