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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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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10516
文 號 :
國主基金字第1110121907號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管 理作業規定」
摘 要 :
修正:「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管 理作業規定」
附 件 :
發文抄本.pdf
修正總說明.pdf
修正對照表.pdf
作業規定.pdf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訂定生效,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八月二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將產檢假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另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雙方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爰修正本規定第二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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