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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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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告 日 期 : 1140321
預告終止日: 1140520
摘     要 :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草案公告
附     件 : 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一、前言: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13年8月七7日制定公布。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復審人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等情形,計算其提起復審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茲為使住居或服役各地區之復審人提起復審時間之計算有所依據,爰訂定「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草案訂有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國外或服役者之在途期間等,計7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