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再申訴)申請信箱:
NFCMJ@mail.mil.tw(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SDCMJ@mail.mil.tw(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申請說明
- 符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3條規定者,得依法提起復審;符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62條規定者,得依法提起再申訴。
- 申請人除以紙本(需簽章)提起復審或再申訴外,如採電子方式提起復審或再申訴,本部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自然人憑證簽署之pdf檔復審書或再申訴書。
- 復審書或再申訴書內容應載明符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6條或第63條規定之事項,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書或申訴處理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 復審書或再申訴書內容如不符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6條或第63條規定之事項,經本部認為復審書或再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將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23條或第68條準用第23條規定,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於20日內補正。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如逾期未補正,本部將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46條第1款或第68條準用第46條第1款規定,以復審書或再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予以不受理決定。
- 軍人權益事件如有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46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將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 附件檔案限制20MB。
- 復審書或再申訴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