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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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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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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議流程圖
權益保障案件之申請審議,應自管理措施或處置送達或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管轄之各機關、學校權保會提出申請。
管轄之權保會收受審議申請書,應將申請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置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是否合法妥當。原處置機關認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陳報管轄之權保會;其認為無理由者,應自收受權保會交付審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提送管轄之權保會。
權益保障案件事證已臻明確者,權保會秘書組即應為程序及實體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書後,簽請主任委員同意,連同卷證送請權保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實施預審,並簽請主任委員指定期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權保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案件時,應通知申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委員會議審查權益保障案件,其決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審查權益保障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書不合規定程式或未載明具體事實,其可補正者,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二)提出申請逾本要點所定期間或未於第五點第二項但書所定期間內補提書面申請者。
(三)申請人無申請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四)申請人不適格。
(五)原管理措施或處置已不存在,或救濟已無實益。
(六)對已確定或已經撤回之權益保障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七)對於不屬權益保障審議範圍之事項,提出申請。
各機關、學校權保會委員會議審議結果,認申請有理由,而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不當或違法者,或申請雖無理由,但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不當或違法者,應撤銷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自為處置或由管理措施或處置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理;認申請無理由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不服各機關、學校權保會之申請駁回或不受理審議決議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附具決議書影本、不服之理由及收受決議書之年、月、日,以書面向國防部權保會提起再審議。
管轄之權保會收受審議申請書,應將申請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置機關先行重新審查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是否合法妥當。原處置機關認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並陳報管轄之權保會;其認為無理由者,應自收受權保會交付審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提送管轄之權保會。
權益保障案件事證已臻明確者,權保會秘書處即應為程序及實體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書簽請主任委員同意,連同卷證送請權保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實施預審,並簽請主任委員指定期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權保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案件時,應通知申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國防部權保會委員會議審議後,應諭知決議結果如下:
(一)再審議之申請有理由,應撤銷原決議及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自為處置或由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理。但僅係管轄之機關、學校權保會之決議或處理不當者,得僅撤銷其決議或處理。
(二)再審議之申請無理由者,應駁回其申請。
(三)再審議之申請雖無理由,而原決議或處理或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不當或違法者,應撤銷原決議及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自為處置或由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理。但僅係管轄之機關、學校權保會之決議或處理不當者,得僅撤銷其決議或處理。
(四)再審議之申請有第十八點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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