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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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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為明定國軍幹部以全時方式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單位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
循,以符合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
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
2 | 二、進修對象:
(一)碩士及國外短期進修: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志願役現役軍
、士官。
(二)博士:本部所屬志願役現役軍官,並以中校階以下優先。
報考本部軍事學校研究所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外
軍職人員,由所屬單位依權責訂定全時送訓作業規定,準用本規定員
額申請、候選報考階段辦理,並負責其預劃派職及畢業派職。 |
4 | 四、進修原則:
(一)碩、博士學位進修以國內研究所為主,國外為輔,並以國內未設系
所或軍事特殊需求者優先。國內進修於軍事學校已設系所時,優先
就讀軍事學校;軍事學校未設系所時,依編裝任務需求檢討考送國
立大學研究所。
(二)短期進修須依單位編裝任務需要,選派具有專業經驗與學能者,赴
國內、外實施;其選派以赴國外相關研究所、製造工廠、研究機構
、醫院進修為主。但不得進修學位。
(三)奉核定公餘進修並曾獲補助者,不論有無獲取學位,不得再申請全
時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四)已獲有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已奉核定全時進修碩、博士未獲學位
者,不得再申請全時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五)年度維持員額、教育相關預算不足時,進修員額遞減以國內博、碩
士為優先,其次為國外短期進修,再其次為國外碩士、博士等順序
。
(六)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薦報單位)主官,
應依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
及申請人員符合預劃派職考核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且各職類
員額互不流用。
(七)依本規定經核准進修碩、博士學位者,其學資得納入人事運用。
(八)未奉本部核准報考軍事校院、國內、外民間校院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均不得申請全時進修及經費補助。
(九)為因應國軍特殊任務需求,全時進修除依本規定辦理外,相關之進
修原則及甄選資格由本規定業管單位另訂之。
(十)為培育具發展潛力人員,充實個人本職學能,並提升部隊戰力,報
考各進修班隊人員,入學前應於所屬單位實際任職滿一年。但報考
班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除因任務需求,經本部專案核准外,不
得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報考國外民間校院員額者
,核定候選資格後,可參加報考六個月以下之正規班、軍售或其
他專長訓練等國軍訓練班隊,並於完成訓練後依規定辦理延長(
管制)役期年限。但未奉權責單位核准報考或經錄取後,放棄國
軍訓練班隊者,撤銷其全時進修報考、候選資格、相關經費補助
,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及進修學資審查,並函請本部備查。
(十二)深造教育(戰略、指參班次)及語文中心軍事口譯組碩士班學生
經就讀學校或進修單位呈報本部專案核定後,得同時就讀或進修
下列相關學程、班隊:
1.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得修習國防大學研究所碩士學程
。
2.指參班學生:得修習民間大學研究所碩士班。
3.語文中心軍事口譯組碩士班學生:得同時修習指參班學程。
(十三)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三
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外,不得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
核准自行休(退)學者,一律取消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
任何進修;個人欲繼續完成學業者,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 |
6 | 六、員額申請階段:
(一)各職類總(管)監單位依編裝任務需求,檢討需具碩、博士學資之
預劃職缺,律定其未來五年培育系所、專長領域、人數及運用計畫
,國外民間校院碩、博士員額於每年六月一日前,軍事校院及國內
民校碩、博士員額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需求員額循行政系統呈報本
部(軍事學校碩士員額以不超過前一年報考人數為原則,但各校需
增加員額者,應提出整體招生規劃、由管監單位審核,再經權責長
官核定後辦理),並由本部召開員額審查會,依進修原則核定培育
員額暨軍事學校軍費生招生系所員額(軍事學校自費生及在職專班
招生員額,以不高於前一年員額為主,如有特殊需求,應於軍費生
員額核定前報部核定後實施,本部核定軍費生招生系所員額後一個
月內,各校併招生簡章檢討報部核定)。
(二)依年度預算額度及需求實況適度調整,國內、外博士培育員額優先
滿足師資需求、科技研發,餘國內、外碩士培育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
(三)員額需求所提之系所、專長領域以現行及未來欲解決之國軍各職類
問題、任務(研發)目標或願景為前題,先行與各軍事學校完成初
步共識,俾據以提出培育員額及研究主題。
(四)短期進修以建軍備戰、學校師資、新一代兵力所需或高科技之班次
為主。
(五)各單位附加編組職缺,不得納入需求員額申請(預劃派職規劃)。
(六)員額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1.需具碩、博士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職務(缺)總需求及統計表(
如附件一)。
2.依附件一總需求為依據,結合現員經管規劃,檢討五年碩、博士
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需求員額及統計表(如附件二)。
3.在訓人員名冊及人數統計表(如附件三)。
4.研究主題及培育計畫。 |
7 | 七、候選報考程序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從嚴
甄(考)選。
(三)辦理甄(考)選作業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查報名
人員之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格審查,權責區分如
下: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班:
(1)薦報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初審作業。
(2)各甄選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複審作業及函送各報名
之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報名人員之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
聯合資審作業。
2.報考民間大學碩、博士班:
(1)薦報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初審作業。
(2)各甄選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複審作業,及以國內民
間校院核定員額二倍人數、國外民間校院核定員額通過審查,
並通知通過審查人員由其自行報考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
班;另國內民間校院候選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位辦理
,於作業完成後,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
簡稱人次室)。
3.報考短期進修班: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
監單位辦理,並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
事宜,於核定後副知人次室。
(四)報考軍事學校全時進修之人員,由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
、系所員額,不限人數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各職
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戰鬥、
戰鬥勤務官科現任主官(管)職務之人員得依其基礎校院(大專以
上)畢業系所實施審查。
(五)報考國內民間校院全時進修之人員,由各薦報、甄選單位審查報考
人員資格,並依本部核定系所各別單一員額,核定二倍人數之候選
員額,由甄選單位依職務相關性、考績及需求等擇優選定正、備取
人員。候選人於獲核定後自行報考民間校院,正取人員錄取後,備
取人員取消候選資格;若正取人員未錄取,則由錄取之備取人員遞
補,再呈報本部核定入學,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其員額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
錄取員額,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博、碩士班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
由各候選人自行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
專長之證明。
(八)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一百名大學、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
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
五之大學,進修人員,應檢具佐證資料(如附件四)二份,以供查
驗。 |
9 |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候選薦報核校表(如附件六)。
(二)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七)。
(三)延長(管制)服現役概算表(如附件八),已調佔上缺人員應同時
檢附調佔上缺之人事命令。
(四)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五)經所屬單位核校並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兵籍資料影本。
(六)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七)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及安全查核名冊等佐
證資料。 |
11 | 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
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員
,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學
校及系所。但進修研究領域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
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核准進修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0.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一份(附件十五、十六)。
11.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2.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3.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
12 | 十二、管理與考核:
(一)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院校列管;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以下簡稱列管單位),應依
核定員額掌握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
定訂定管理、考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相關基本管
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應主動提供進修學校或監護人帳號密碼,於每月第一
週主動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俾利列管單位充分掌握進修人
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紀錄進
修狀況備查(如附件十七)。
2.進修人員應主動繳交各學期成績單影本予列管單位備查,研究
論文題目有修訂者,並應呈報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
域及送訓目的。
3.進修人員有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時,列管單位應即呈報本部
取消其進修資格。
4.各總(管)監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管考成果(含短
期進修人員)呈報本部備查。
5.國外進修者,所有單據包含成績單、繳費單等資料均需先經由
駐外武官或軍協組協助審查,並於收到文件一週內完成認證。
但赴國外進修之國家無駐外武官或軍協組之編制者,得函請外
交部駐外單位辦理。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列管單位應即呈報
本部取消其進修資格並飭令歸建或返國報到。
(三)進修人員完成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
派職,俾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但因指導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
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點第一款管考紀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其考績作業應依國軍年度軍官士
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未依時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
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外,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進修碩士未取得學位者,應歸建原薦訓單位;進修博士未取得
學位,次年仍未取得學位者,當年考績學識欄位得評列乙上,再
次年後仍未取得學位者,歸建原薦訓單位。
(七)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無博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
格之文件),且應將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
查;若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
建或返國報到。
(八)國外進修博士學位之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已提出論
文尚未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
響進修期限者,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相關證明資料
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修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未超過
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提
出保證書,載明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
間所需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再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
長服役年限。醫、牙科軍醫申請延長進修時間為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九)在進修期限前(畢業/學位證書日期)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
提前歸建或返國報到。滯留國外不歸者,依本部赴國外進修碩、
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進修
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檢討未落實管考機
制責任,並核予申誡二次;業務主管檢討督導不周責任,並核予
申誡乙次之懲處。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
均應按時歸建或返國報到,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長服現役;就
讀國內民校未獲學位者,應自行利用公餘時間及自費方式,完成
學位;就讀國外民校未獲學位者,後續申請出國論文口試時,依
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並檢附校方正式通知文件,呈
報本部核定後,自行利用年度慰勞假及自費方式實施;赴國外進
修人員因故中止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
服現役,餘均依本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時,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
年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
作業;因故中止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處,並
於完成檢討報告後,呈報本部備查。
(十二)短期進修人員,核定出國前必須明確律定結訓成果,如結訓未
取得相關認證或證書,則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十三)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
定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主動呈報本部撤銷其入學
資格;入學後,撤銷進修資格。派訓單位未主動呈報或隱匿未
報者,追究失職人員違失責任。 |
13 | 十三、經費補助與待遇:
(一)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部教育行
政項下支應但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費用不
予補助。
(二)軍醫人員全時進修及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
部軍醫局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醫療作業研究發展及訓練
費用項下支應;本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或中山科學研究院等
單位得自行檢討相關經費支應。經核定由基金支應者,不得轉以
本部教育行政項下相關費用支應。
(三)赴國外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先修與輔導課程且須繳
費時,得予以補助。但進修期限仍為原核准之時間,不得另行要
求延長。
(四)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含返國機票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
期限終止日期,逾期不予補助。
(五)凡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公、民營
機構等單位補助者,赴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
費;其他相關進修事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六)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及薪給均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七)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校院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
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八)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國軍赴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
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辦理。
(九)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
論文研究時,得由列管單位或就讀之軍事學校,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為原核准之時間,不得申請延長。
(十)為鼓勵就讀軍事學校博、碩士班軍、士官,在既定訓期內,擴展
其國際視野,對已完成一年學業,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托福
成績符合進修國外碩士標準者,得以自費短期進修學分模式,自
行檢附國外進修學校短期學分申請佐證資料,交由系所甄選薦報
本部核准以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進修期限辦理送訓,申請作業流程
比照軍事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法(如附件十八)
。 |
14 | 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除軍事學校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
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
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之完成學位要件證
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程序辦理),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者,應於三日內向列
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或返
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呈報本部備
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任職作業。各列管單位並應同時檢附下列資
料呈報本部辦理: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
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各項人事作業。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
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由各所屬人事單位完成
兵籍資料登載。
(六)已奉核定全時進修人員,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者,由原各薦報單位
派職。
(七)進修人員進修完畢後,由軍種依個人狀況完成計畫派職,返國後
符合候調主官(管)者,應優先管制回軍歷練重要主官、管經歷
。 |
15 | 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一
次懲罰,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
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稱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全時
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或已
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者,撤銷當事人進修資格
;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納入進修
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情節重大
者,並得核予記過一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保薦主
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十六)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人員,依第八點第二款延長服現役時
間,未依招生簡章(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
延長服現役時間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
(專長)教育、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
、訓練費用及進修期間所領本俸及加給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
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