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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定國軍幹部以全時方式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研究機構、製造工廠、醫院等單位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 循,以符合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依推動國軍官 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