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班二年。但國防大學心理及社會工作學系錄取心理諮商師
組及軍醫職類赴民間校院進修,須兼顧醫師專科訓練研究人員
,奉核定後進修時間至多三年。
2.博士班四年。
3.短期進修班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
國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
間至一年六個月。
(2)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者,可申請延長進修時間至一年。
(3)心理碩士班主修諮商心理者,諮商心理實習可申請延長進修
時間至一年。
(二)申請進修人員已奉核定進修之國家、學校、學院及系所,不得更
改。但入學後發生學校名稱改變、合併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
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
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規範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及正式報告
書(如附件十),呈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學
校及系所。但進修研究領域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
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時,呈報本部核准後,得予延後六個月出國。但因延期出國致
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者,取消
進修資格。
(四)進修軍事校院及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班、短期進修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五)各總(管)監單位呈報本部核定全時進修時應檢附資料順序如下
:
1.核准進修核校表(如附件十二)。
2.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十三、十四)。
3.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八),佔上缺者應同時檢附人令。
4.經管規劃書(如附件五)。
5.錄取通知單或經業管主管用印並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中英文版
本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6.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7.赴國外進修者,應同時檢具符合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之
相關資料。
8.蓋有與正本相符章之兵籍資料影本。
9.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10.中、英文版之授權切結書各一份(附件十五、十六)。
11.經總(管)監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12.赴國外進修者,應檢附進修學校、系所之排名證明資料。
13.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安全查核名冊
及經國防部核定之候選人令等佐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