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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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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附件十七 (單位全銜)○○年度國內(外)碩(博)士進修人員管理與考核紀錄.PDF
附件十七 (單位全銜)○○年度國內(外)碩(博)士進修人員管理與考核紀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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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與考核:
  (一)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院校列管;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
        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以下簡稱列管單位),應依
        核定員額掌握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
        定訂定管理、考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相關基本管
        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應主動提供進修學校或監護人帳號密碼,於每月第一
          週主動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俾利列管單位充分掌握進修人
          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紀錄進
          修狀況備查(如附件十七)。
        2.進修人員應主動繳交各學期成績單影本予列管單位備查,研究
          論文題目有修訂者,並應呈報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
          域及送訓目的。
        3.進修人員有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時,列管單位應即呈報本部
          取消其進修資格。
        4.各總(管)監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管考成果(含短
          期進修人員)呈報本部備查。
        5.國外進修者,所有單據包含成績單、繳費單等資料均需先經由
          駐外武官或軍協組協助審查,並於收到文件一週內完成認證。
          但赴國外進修之國家無駐外武官或軍協組之編制者,得函請外
          交部駐外單位辦理。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列管單位應即呈報
        本部取消其進修資格並飭令歸建或返國報到。
  (三)進修人員完成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
        派職,俾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須結合
        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但因指導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
        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點第一款管考紀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其考績作業應依國軍年度軍官士
        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未依時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
        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外,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進修碩士未取得學位者,應歸建原薦訓單位;進修博士未取得
        學位,次年仍未取得學位者,當年考績學識欄位得評列乙上,再
        次年後仍未取得學位者,歸建原薦訓單位。
  (七)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無博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人資
        格之文件),且應將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
        查;若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
        建或返國報到。
  (八)國外進修博士學位之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已提出論
        文尚未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
        響進修期限者,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相關證明資料
        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修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未超過
        延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提
        出保證書,載明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
        間所需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再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
        長服役年限。醫、牙科軍醫申請延長進修時間為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九)在進修期限前(畢業/學位證書日期)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
        提前歸建或返國報到。滯留國外不歸者,依本部赴國外進修碩、
        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進修
        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次;承辦參謀檢討未落實管考機
        制責任,並核予申誡二次;業務主管檢討督導不周責任,並核予
        申誡乙次之懲處。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
        均應按時歸建或返國報到,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長服現役;就
        讀國內民校未獲學位者,應自行利用公餘時間及自費方式,完成
        學位;就讀國外民校未獲學位者,後續申請出國論文口試時,依
        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並檢附校方正式通知文件,呈
        報本部核定後,自行利用年度慰勞假及自費方式實施;赴國外進
        修人員因故中止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者,以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
        服現役,餘均依本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時,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
          年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現役
          作業;因故中止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處,並
          於完成檢討報告後,呈報本部備查。
  (十二)短期進修人員,核定出國前必須明確律定結訓成果,如結訓未
          取得相關認證或證書,則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十三)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違犯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
          定一般查核標準之事實,派訓單位應主動呈報本部撤銷其入學
          資格;入學後,撤銷進修資格。派訓單位未主動呈報或隱匿未
          報者,追究失職人員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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