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經費補助與待遇:
(一)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部教育行
政項下支應但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及短期進修費用不
予補助。
(二)軍醫人員全時進修及專業臨床短期進修之各項補助費用,得由本
部軍醫局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醫療作業研究發展及訓練
費用項下支應;本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或中山科學研究院等
單位得自行檢討相關經費支應。經核定由基金支應者,不得轉以
本部教育行政項下相關費用支應。
(三)赴國外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先修與輔導課程且須繳
費時,得予以補助。但進修期限仍為原核准之時間,不得另行要
求延長。
(四)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含返國機票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
期限終止日期,逾期不予補助。
(五)凡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公、民營
機構等單位補助者,赴國內、外進修期間,本部不另補助任何經
費;其他相關進修事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六)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及薪給均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七)出國進修人員依本部國軍赴國外民間校院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
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八)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國軍赴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
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規定辦理。
(九)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
論文研究時,得由列管單位或就讀之軍事學校,檢附原進修研究
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
明等資料,由總(管)監單位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本部不另
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仍為原核准之時間,不得申請延長。
(十)為鼓勵就讀軍事學校博、碩士班軍、士官,在既定訓期內,擴展
其國際視野,對已完成一年學業,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托福
成績符合進修國外碩士標準者,得以自費短期進修學分模式,自
行檢附國外進修學校短期學分申請佐證資料,交由系所甄選薦報
本部核准以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進修期限辦理送訓,申請作業流程
比照軍事校院博、碩士班國際學分進修實施作法(如附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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