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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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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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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歸建及任職:
  (一)各列管單位,除軍事學校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
        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師資培育人員須完成定期或不定期教師評
        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並提出就讀學校正式之完成學位要件證
        明,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程序辦理),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
        歸建;另請預劃派職單位管制幕僚職缺,供未取得學位人員派職
        。
  (二)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者,應於三日內向列
        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或返
        國報到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呈報本部備
        查。
  (三)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或返國報到後,各人事權責單
        位應於十五日內完成任職作業。各列管單位並應同時檢附下列資
        料呈報本部辦理: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
        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本)、
        離校證明等。
  (四)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並依現行人事作業
        規定辦理各項人事作業。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
        軍事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五)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由各所屬人事單位完成
        兵籍資料登載。
  (六)已奉核定全時進修人員,因故中止全時進修者,由原各薦報單位
        派職。
  (七)進修人員進修完畢後,由軍種依個人狀況完成計畫派職,返國後
        符合候調主官(管)者,應優先管制回軍歷練重要主官、管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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