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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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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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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得由個人,或協
        請所屬單位代為辦理。
  (二)進修人員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議處或移送法辦
        ,並命令其中止學業立即歸建或返國報到:
        1.違反國軍各項保密規定。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未遵守國軍各項要求及紀律規定。
        3.接獲歸建或返國報到之命令時,未立即中止學業歸建或返國報
          到。
        4.因品德不良或有其他損害軍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三)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學成歸建或返國報到後,須繳交
        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及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
        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返國報到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及電
        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
        大學圖書館。前述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
        有,各總(管)監單位應安排專題報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
        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四)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
        博士班就讀。
  (五)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製造工廠
        、醫院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
        加考選其他班次。
  (六)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不得於在學國實施畢業參訪。
  (七)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規定,俾
        利各階段作業推展,對進修案件,並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八)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本部者,應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
        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次室,俾利派職管制。
  (九)依本部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二六六五號
        令規定,凡違反博、碩士班入學考試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
        屬實者,由薦報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一
        次懲罰,並呈報本部備查,及管制三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
        隊。
  (十)軍事校院應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完成碩、博士班甄試成績核算,
        並呈報本部審核,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一)各總(管)監單位依候選人申請就讀國外學校獲准時程,於出
          國四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呈報本部;就讀國內民校於三十
          日前完成審查報部,延誤者應檢附檢討報告呈報本部。
  (十二)本規定所稱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指曾奉核定公餘進修、全時
          進修、軍售教育且奉核定附修碩士學位,或入伍時已就讀或已
          獲得之碩、博士學位,並核定已納入兵籍表。
  (十三)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違反本規定者,撤銷當事人進修資格
          ;已完成學業者,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亦不得納入進修
          學資審查,並檢討違失責任,依違失情節檢討議處,情節重大
          者,並得核予記過一次以上處分,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保薦主
          官依其違失責任,得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十四)薦報單位主官應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且申請人員考核預劃
          派職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
          劃派職之宗旨。
  (十五)為避免國軍軍事教育資源及員額浪費,每人年度限制報考或申
          請全時進修一班次,違者取消軍事校院及民間校院各系所之報
          考資格。
  (十六)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人員,依第八點第二款延長服現役時
          間,未依招生簡章(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
          延長服現役時間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
          (專長)教育、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
          、訓練費用及進修期間所領本俸及加給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
          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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