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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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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附件四 國外民校排名參考網站及刊物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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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候選報考程序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從嚴
      甄(考)選。
(三)辦理甄(考)選作業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查報名
      人員之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格審查,權責區分如
      下: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班:
     (1)薦報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初審作業。
     (2)各甄選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複審作業及函送各報名
          之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報名人員之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
          聯合資審作業。
      2.報考民間大學碩、博士班:
     (1)薦報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初審作業。
     (2)各甄選單位:負責報名人員之資格審查複審作業,及以國內民
          間校院核定員額二倍人數、國外民間校院核定員額通過審查,
          並通知通過審查人員由其自行報考國內、外民間校院碩、博士
          班;另國內民間校院候選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位辦理
          ,於作業完成後,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
          簡稱人次室)。
      3.報考短期進修班: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
        監單位辦理,並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
        事宜,於核定後副知人次室。
(四)報考軍事學校全時進修之人員,由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
      、系所員額,不限人數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各職
      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戰鬥、
      戰鬥勤務官科現任主官(管)職務之人員得依其基礎校院(大專以
      上)畢業系所實施審查。
(五)報考國內民間校院全時進修之人員,由各薦報、甄選單位審查報考
      人員資格,並依本部核定系所各別單一員額,核定二倍人數之候選
      員額,由甄選單位依職務相關性、考績及需求等擇優選定正、備取
      人員。候選人於獲核定後自行報考民間校院,正取人員錄取後,備
      取人員取消候選資格;若正取人員未錄取,則由錄取之備取人員遞
      補,再呈報本部核定入學,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其員額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
      錄取員額,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博、碩士班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
      由各候選人自行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
      專長之證明。
(八)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一百名大學、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
      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
      五之大學,進修人員,應檢具佐證資料(如附件四)二份,以供查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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