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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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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十四:(支薪單位全銜)退伍()人員XXX年度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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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考績
        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之,
        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核發考績獎金,發
        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二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已
          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
          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
          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加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
          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
          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母為
            十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代理
            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
            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予以合併
            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
            ,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金之
            俸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支
            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員,
            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職、
        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等離職或
        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各支薪單位應由薪
        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四),至財務
        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
        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
        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
        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時機
        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公死
        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
        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考績
        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另予
        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
        績獎金。
  (九)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考
          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
          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
          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在專
          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
        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級單位負
        責辦理追繳。
  (十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理考
          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財務單位依據人
          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
          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
          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
          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送
          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
          員資料,應完整登錄於個人兵籍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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