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