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 。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