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 為實施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