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 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 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 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 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