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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治、處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 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性騷擾及性侵害預防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 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