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