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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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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10 條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
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
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
者,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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