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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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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第 10 條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
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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