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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結訓綜合測驗,由施訓單位所屬司令部指定單位派員編組擔任測考官 實施鑑測。綜合測驗成績合格者,經施訓單位所屬司令部核定後,由 施訓單位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如附件三);結訓綜合測驗成績不合格 者,發給休業證明(如附件四),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安排併下梯次結訓綜合測驗時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