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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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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10 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
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
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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