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 定之: 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 機關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衛星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由所隸之中心工廠或管制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