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作業程序之擬定。 二、國防科技工業甲、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查驗、協調及轉陳。 三、國防科技工業乙級產品銷售獲授權案件之核定。 四、國防科技工業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 五、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契約書或銷售後勤支援契約書之核定。 六、國防科技工業產品輸出、入許可之申辦。 七、遴選委託銷售法人團體及委託銷售計畫之核定。 八、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數量、項目與金額之統計及彙陳。 九、科技工業機構銷售執行之監督與成效之考核。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