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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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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附件: 附件七 國軍本外島及離島地區審判庭及檢察官辦公室軍法軍官輪調實施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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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施方式:
(一)定期調任:進修(深造)教育畢(結)業之學員、外島輪調及任職
      期限之人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考量職缺全般狀況檢討建議實施之。(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
      件七)
(二)不定期調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依據軍法職缺及軍法軍官個人經管情形,適時主動檢討實施。另個
      人任職屆滿二年起,得具明原因提出證明申請同階職務調任,由權
      責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決定,以平調為限,如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
      申請調任,則以資績分、經管考評及請調原因急迫性,綜合評審選
      調之。
(三)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所)主管或相當職務
      ,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師(官)者,應具備教育相當科目專長,並以
      具碩士學資以上或軍法官學資者為優先,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志願
      回(留)任者,從其志願,並依軍法職缺及個人經管情況,檢討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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