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實施方式:
(一)定期調任:進修(深造)教育畢(結)業之學員、外島輪調及任職
期限之人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考量職缺全般狀況檢討建議實施之。(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
件七)
(二)不定期調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依據軍法職缺及軍法軍官個人經管情形,適時主動檢討實施。另個
人任職屆滿二年起,得具明原因提出證明申請同階職務調任,由權
責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決定,以平調為限,如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
申請調任,則以資績分、經管考評及請調原因急迫性,綜合評審選
調之。
(三)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所)主管或相當職務
,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師(官)者,應具備教育相當科目專長,並以
具碩士學資以上或軍法官學資者為優先,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志願
回(留)任者,從其志願,並依軍法職缺及個人經管情況,檢討實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