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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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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附件:
第 11 條
軍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因作戰死亡:服役未滿三十年者以三十年計,給與三十七.五個基數
    。服役三十年以上者,給與四十一.二五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服役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
    數。服役十五年以上者,每增服一年增給○.六二五個基數,最高給
    與三十四.三七五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五二個
    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服役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服役
    十年以上者,每增服一年增給○.五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五個
    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四二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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