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地方公所或漁會,權責如下:
(一)申請睦鄰經費應由地方公所或漁會分別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
及製作睦鄰計畫,並應提出完整計畫書,列載具體執行內容,如
執行項目、工程設計圖、建造執照、經費概算書、私人產權同意
書、協調會或理事會紀錄及其他相關之證明資料,併送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審查,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二)應全力配合國軍訓場任務之達成,並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漁
民及民間團體機構陳情抗議情事。
前項第一款之睦鄰計畫,經睦鄰審議會審定後不得任意變更。但尚
未執行者,有窒礙難行之情事,得於預算執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
,檢具明確事證及受影響村里代表協調會或漁會理事會同意變更睦
鄰計畫會議紀錄,提出變更申請,經睦鄰審議會審議通過,依該變
更後之睦鄰計畫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