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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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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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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
      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下列機關(構)、單位:
  (一)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二)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航港局北
        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
        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
  (四)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八)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九)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十)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十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十二)空軍作戰指揮部。
  (十三)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四)陸軍後勤指揮部。
      前項對空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射擊前七十二小時前
      送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
      送對空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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