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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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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附件: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
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
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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