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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附則: 一、本規定未列事項,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各管制區設管單位,應不定期主動更新管制區圖資範圍等相關資料 ,函送相關之地方政府,做為審理各項申請案件之依據,並副送各 作戰區、司令部備查,保持資訊之正確性。 三、本作業規定自頒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