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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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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
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經學校德行考核未達
    基準退學、開除學籍、轉學。
二、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
    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
    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予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軍費生,畢業後未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軍事學校,或在
    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予轉學者: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
      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四)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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