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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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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12 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
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
本俸(薪額)。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
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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